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天津市景观协会章程》和《天津市景观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天津市景观协会(以下简称景观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景观协会的领导,在景观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会长提议,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初期设立不能少于6个会员。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起草和修订,监督和保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促进本领域内的科技进步,推广会员单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五)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

(六)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要求。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得少于6名。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天津市景观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景观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天津市景观协会章程》;

(二)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原则上应担任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或者学术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确需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来自会员单位的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会员单位推荐相关人员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协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顾问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议;

(二)根据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六)其他应当由秘书长或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调离景观行业的,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

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按退出委员会处理。

发生前述情形的,由协会会员服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履行解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解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增补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员,协会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参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纪律执行。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会员服务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拟定会议方案,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并告知会员服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参加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会员服务部门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九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会议,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下设办事机构。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在对外承接项目和服务企业过程中,确实需要开展有偿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的应事先向秘书处申报项目和相关合同,经秘书处核准并请示会长后,由协会出面签署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票据,收入的3%作为管理费上缴协会,剩余收益主要用于专业委员会各项开支。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在保证6名会员缴纳会费后,会费收入的60%返还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署名擅自组织各类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七)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收入;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发展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换届报告》、《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的“社团经费收支情况表”,并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协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的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